教務處 - 教務處|2021/08/26

1.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9)年度9月1日至本(110)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2.補助對象:優先補助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2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2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3.申請文件:申請書、補習證明書及收據、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在學證明、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為利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查驗學生之原住民身分,請學校繳交學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相關表件請逕至以下網址下載:https://ipb.tycg.gov.tw/(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符合資格者請於110年9月24日前將申請資料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