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 學務處|2026/08/11
相關要點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八點,條文如下:
一、本局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並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每學期一百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每學期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每學期五百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民小學:每學期七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名額及金額,本局得視當年度申請情形及預算金額酌予公告調整。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學金之發給,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第二點各款順序發給;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學金之發給,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將剩餘名額調整至他校。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人數不足額時,獎學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得於審議當年度補助案件時,視實際需求彈性調整並相互流用高級中等學校組與大專院校之名額。
八、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學輔校安科代表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會計室代表一人。
(二)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代表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核小組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審核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獎學金申請要點全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