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 教務處|2021/09/22

一、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志願序分:第1志願序學校12分、第2志願序學校11分、第3志願序學校10分、第4志願序學校9分、第5志願序學校8分、第6志願序(含)後志願選填以單科為單位,以7分計。
 (二)調整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A++為7分、A+為6分、A為5分、B++為4分、B+為3分、B為2分、C為1分,5科共35分以及寫作測驗最高1分,計36分。
 (三)總積分包含志願序(12分)、多元學習表現(50分)、就近入學(10分)及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36分),合計108分。

二、旨揭修正要點適用於自111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三、詳情可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