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 學務處|2026/08/27

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審後函報臺南市教育局核辦。

(一)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二、114學年度第2學期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以下文件各1份,免備文送臺南市教育憑撥。

(一)切結書。

(二)經費收支清單。

(三)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

(四)本局原核定公文非本次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五)收據(市立學校免附)。

三、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7月至翌年1月底止,計7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2月至6月底止,計5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9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1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旨揭學生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四、請有意申請者於115年9月10日(星期四)前提出申請,相關要點及申請書請至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