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教育部體適能網站
臺南市超額比序體適能原則:「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三)瞬發力:立定跳遠。(四)心肺耐力:跑走。1.女生:800公尺。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項 目 |
男生
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女生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肌耐力:一分鐘
屈膝仰臥起坐(次) |
29 |
30 |
32 |
33 |
23 |
22 |
22 |
23 |
柔軟度:坐姿
體前彎(公分) |
18 |
18 |
18 |
18 |
24 |
23 |
25 |
24 |
瞬發力:立定
跳遠(公分) |
148 |
165 |
175 |
180 |
120 |
122 |
125 |
127 |
心肺耐力:800(女)/
1600(男)公尺跑走(秒) |
676 |
659 |
619 |
578 |
316 |
323 |
320 |
311 |
三、計分原則:(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四項檢測者得擇項檢測,任二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予以計分。 (二)計分標準: 1.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4分。 2.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50以上者,得6分。 3.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75以上者,得7分。 4.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85以上者,得8分。(三)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4分)。(四)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4分)。
四、成績證明:採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教育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檢測單位。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七年級上學期至九年級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歲。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7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註:高、初三同學如需申請體適能證明的同學,請同學本人自行至體衛組申請。
其餘資料可從教育部體適能網站查 體適能常模對照表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