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
學務處 - 學務處|2025/06/1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5227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 「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
四、若有關於本案之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 生,電話:02-25220888轉609。